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48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瑞鵬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瑞鵬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5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瑞鵬前經法官訊問後,依卷存事證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重大,所涉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係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2月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5月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法官訊問被告後,依被告供述內容,並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重大,所涉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係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且因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加,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現尚未經判決確定,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實現國家刑罰權,本院因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張惠立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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