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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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韻文 代理人 邵良正 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及欠繳郵務送達費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102年6月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 官學妍伶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2+1)×10×34=1,02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並提出自民國100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以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街○○○○號7樓房屋係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等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及房屋分擔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父母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父母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民國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說明與銀行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勞工保險、健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九、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餘額證明。
十、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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