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再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34號聲請人即被告 邱再發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94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之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41號、第1543號、第1581號、第1734號、第2400號、99年度偵字第4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
二、聲請人即被告邱再發提出書狀聲請再審,未提出本案確定判決之原判決繕本(聲請人係提出與本案無涉之臺灣高等法院
100年度上訴字第1094號判決書),揆諸上開說明,本案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孫玉文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