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五0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制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二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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