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1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淑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余宗育 發支付命
  令,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7,864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1,38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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