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748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怡任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4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789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後,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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