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73號
原   告  李美禎
法定代理人  曾吳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穗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9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0
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在卷可
稽,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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