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52號
原   告  鄭榮輝
被   告  陳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就兩造協議內容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
定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已依協議簽立退股聲明書
等資料,並提出莊園營造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莊園營造實業有限公司登
記資料及全體股東名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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