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22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紀振培

柯柏實

魯信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良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⑴被繼承人 陳水泉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⑵被繼承人陳水泉之全體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資料、⑶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⑷查報系爭建物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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