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0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40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40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8928號),本院高雄簡易庭認為不宜,簽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附表㈠㈡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HELLOKITTY」、「MYMELODY」、「LittleTwinStars」等商標名稱及圖樣,均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註冊證號如附表所示),指定使用於各式髮飾品等商品,且均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前述商標權人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94年間某日起,陸續販賣上開商品予在高雄市○○路○○號開設「蜜蜜精品百貨行」之 朱秀慧 ,嗣於96年5月8日經警在上址百貨行查獲,扣得如附表㈠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再於96年9月7日13時25分許,經警循線至臺北縣三重市○○路○段176之4號2樓,扣得附表㈡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朱秀慧於警詢中之證述內容相符,復有經濟部智財局商標權資料、鑑視證明、鑑視結果、查獲現場照片12張、扣案附表㈠㈡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搜索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目錄表、被告與被害人訂立之和解契約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自94年間某日起至96年9月7日為警查獲時止,所為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意思以同一方式反覆延續所為,應評價為集合犯,論以一罪。本院審酌被告明知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改良,始足建立品牌,使商標具有代表品質之效,而為消費者所信賴接受,被告所為,已侵害商標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行為確屬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付被害人所受損害等情,有和解契約書及切結書可證,足認已有悔意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顯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扣案附表㈠㈡所示之物,係被告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進出貨帳冊2本,經核與本案被告上開犯行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犯罪終了日期係在96年4月25日之後,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一併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許珈綺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97年度審簡字第4014號附表㈠:│├───┬──────────────┬────────┤│編號│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名稱│52個│││及圖樣之凱蒂貓髮夾││├───┼──────────────┼────────┤│2│仿冒「MYMELODY」商標名稱及│40個│││圖樣之美樂蒂髮夾││├───┼──────────────┼────────┤││仿冒「LittleTwinStars」商標│││3│名稱及圖樣之雙星仙子髮夾│20個│└───┴──────────────┴────────┘┌───────────────────────────┐│97年度審簡字第4014號附表㈡:│├───┬──────────────┬────────┤│編號│偽仿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及圖│520個│││之凱蒂貓髮夾││├───┼──────────────┼────────┤│2│仿冒「MYMELODY」商標名稱及│318個│││圖樣之美樂蒂髮夾││├───┼──────────────┼────────┤│3│仿冒「MYMELODY」商標名稱及│6袋│││圖樣之美樂蒂髮夾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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