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專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00009號原告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複代理人 趙文銘 律師被告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丙○○(局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97年7月22日,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輪胎之側邊胎壁防切割結構」新型專利權(註冊號數:第M296164號,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97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審理中,惟被告抗辯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4項規定,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依同法第107條第1款規定,應撤銷其專利,被告已於97年
7月24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撤銷案等語。經核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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