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17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應補繳家事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單一窗口繳費,或至郵局購買匯票,抬頭註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使用隨文檢送之多元化規費繳款單繳費(裁判費用為起訴或聲請程式之要件)。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