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17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應補繳家事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單一窗口繳費,或至郵局購買匯票,抬頭註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使用隨文檢送之多元化規費繳款單繳費(裁判費用為起訴或聲請程式之要件)。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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