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30號
聲請人 黃于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勝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二張本票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30號
聲請人 黃于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勝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二張本票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