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33號

聲請人 蔡南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星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星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 曾儀庭 住所地址為何?並提出相對人陳鎮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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