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225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偉存 、 廖芮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列 廖演誌 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廖演誌已歿,無當事人能力)。
㈡確認列廖偉存、廖芮璿、廖演誌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廖偉存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如醫療費用交付保證書)。
㈣確認本件法律關係是否要變更為繼承法律關係?如是,並請提出廖演誌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㈤承㈣,如欲更正為繼承關係,請求標的並請具狀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演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