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225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偉存廖芮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列 廖演誌 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廖演誌已歿,無當事人能力)。

㈡確認列廖偉存、廖芮璿、廖演誌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廖偉存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如醫療費用交付保證書)。

㈣確認本件法律關係是否要變更為繼承法律關係?如是,並請提出廖演誌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㈤承㈣,如欲更正為繼承關係,請求標的並請具狀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演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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