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許緒滄

許輝鏘

許銘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再艷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訴訟費用金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李再艷等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本院110年度補字第615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34,296元;惟於本件訴訟審理中經減縮訴訟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28,654,398元,卻未經法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裁判費用,爰聲請更正訴訟費用金額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規定甚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雖係針對訴訟標的價額所為之規定,惟在法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時,應同有適用,故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亦應以起訴時為準。又所謂溢收,係專指訴訟費用之部分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例如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次按訴之變更視為撤回其訴或單純減縮應受判決聲明之情形,均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6點第4項後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聲請人起訴時原請求相對人移轉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0年度補字第61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477,501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4,296元,上開補費裁定業告確定,聲請人亦於110年12月7日如數繳交完畢(見本院卷一第2、109頁)。嗣於本件審理中聲請人迭經變更其各項聲明中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之土地(見本院卷一第87頁、第99頁),最終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表明聲明引用110年1月22日更正聲明狀(見本院卷一第97至101頁),就110年1月22日更正聲明狀變更後訴之聲明,其中聲明一、二為撤回,並針對聲明四、五請求之標的表明保留358、360、360-1、361地號,及將359-1地號更正為359地號,而撤回358-1、360-2、360-3地號之請求,故將其聲明四、五請求移轉之標的物更正為358、359、360、360-1、361地號等5筆土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77頁),最終變更為:㈠相對人李再艷、 李朝陽李光勝李秀蘭許月惠許嘉玲許銹雲許鳴時許雅綢蔡玉珍許馥安許祖映許宛慈 應將三塊石小段360-1、361地號於300坪之範圍內移轉給聲請人許銘松。㈡相對人李再艷、李朝陽、李光勝、李秀蘭、許月惠、許嘉玲、許銹雲、許鳴時、許雅綢應將三塊石小段358、359、360、360-1、361地號之土地於扣除360-1、361地號土地300坪後移轉登記給聲請人許緒滄3分之1。㈢相對人李再艷、李朝陽、李光勝、李秀蘭、許月惠、許嘉玲、許銹雲、許鳴時、許雅綢應將三塊石小段358、359、360、360-1、361地號土地扣除360-1及361地號土地中300坪後移轉登記給聲請人許輝鏘3分之1,合先敘明。

四、而上開補費裁定係依據聲請人起訴時訴之聲明核算訴訟標的價額,並無錯誤導致溢收之情,聲請人亦無因誤會而有溢繳之情事。至於聲請人嗣後所為變更訴之聲明,經核係屬訴之部分撤回,或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該訴訟費用差額本應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並無因其撤回或減縮訴之聲明,而認其有溢繳裁判費之情事。據上,聲請人所為訴之部分撤回或減縮訴之聲明,本無從據以聲請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金額,是其主張本件訴訟審理中經減縮訴訟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28,654,398元,卻未經法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裁判費用,而為本件聲請云云,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原告

聲明

編號

標的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元)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元以下4捨5入)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     (新臺幣/元)

許緒滄

蘆竹區八股段413地號(重測前:蘆竹段121-5地號)

2,905.12平方公尺5647分之5000

8,000元/平方公尺

20,578,148元

42,688,133元

2

蘆竹區八股段662地號(重測前:蘆竹段117地號)

428.12平方公尺 全部

8,000元/平方公尺

3,424,960元

3

蘆竹區八股段414地號(重測前:蘆竹段119-3地號)

183.31平方公尺 全部

20,400元/平方公尺

3,739,524元

4

桃園區大興段221地號(重測前:大檜溪段524-5地號)

63.47平方公尺 全部

88,530元/平方公尺

5,618,999元

5

大園區竹圍段三塊石小段358-1地號

143平方公尺  3分之1

8,100元/平方公尺

386,100元

6

大園區竹圍段三塊石小段360-2地號

3平方公尺   3分之1

8,100元/平方公尺

8,100元

7

大園區竹圍段三塊石小段359-1地號

141平方公尺  3分之1

8,100元/平方公尺

380,700元

8

大園區竹圍段三塊石小段360-3地號

55平方公尺   3分之1

8,100元/平方公尺

148,500元

9

大園區竹圍段三塊石小段358地號

351平方公尺  3分之1

8,100元/平方公尺

947,700元

10

大園區竹圍段三塊石小段360地號

856平方公尺  3分之1

8,100元/平方公尺

2,311,200元

11

大園區竹圍段三塊石小段360-1和361地號

(1,254+1,643)-991.74【約300坪】=1,905.26平方公尺     3分之1

8,100元/平方公尺

5,144,202元

許輝鏘

1

蘆竹區八股段413地號(重測前:蘆竹段121-5地號)

2,905.12平方公尺5647分之647

8,000元/平方公尺

2,662,812元

67,756,274元

2

蘆竹區八股段684地號(重測前:蘆竹段117-4地號)

2,973.36平方公尺全部

8,000元/平方公尺

23,786,880元

3

蘆竹區八股段682地號(重測前:蘆竹段117-5地號)

1,653.16平方公尺全部

8,000元/平方公尺

13,225,280元

4

蘆竹區八股段681地號(重測前:蘆竹段121-6地號)

2,344.35平方公尺全部

8,000元/平方公尺

18,754,800元

5

大園區竹圍段三塊石小段358-1地號

143平方公尺  3分之1

8,100元/平方公尺

386,100元

6

大園區竹圍段三塊石小段360-2地號

3平方公尺   3分之1

8,100元/平方公尺

8,100元

7

大園區竹圍段三塊石小段359-1地號

141平方公尺  3分之1

8,100元/平方公尺

380,700元

8

大園區竹圍段三塊石小段360-3地號

55平方公尺   3分之1

8,100元/平方公尺

148,500元

9

大園區竹圍段三塊石小段358地號

351平方公尺  3分之1

8,100元/平方公尺

947,700元

10

大園區竹圍段三塊石小段360地號

856平方公尺  3分之1

8,100元/平方公尺

2,311,200元

11

大園區竹圍段三同段360-1和361地號

(1,254+1,643)-991.74【約300坪】=1,905.26平方公尺     3分之1

8,100元/平方公尺

5,144,202元

許銘松

1

大園區竹圍段三塊石小段360-1和361地號

300坪(約991.74平方公尺)

8,100元/平方公尺

8,033,094元

8,033,094元

合計

118,477,5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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