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2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素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練 江榮 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核債權人聲請狀之記載,與提出之證物,認有補正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陳明利息起算之年月日、另應表明是否有向 練文彬 請求,及因債權人聲請狀所記載債務人之住所不完整,有補繳練江榮、練文彬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債權人於102年5月2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亦有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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