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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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884號
上 訴 人
被   告  莊有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蕙莉 因105年度北小字第2884號請求返
還代墊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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