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城小字第100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 告 謝紀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零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叁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七日止
之未獲清償利息貳仟貳佰玖拾叁元,及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叁仟零叁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吳玟儒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金門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