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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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0號原告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被告戊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陸拾壹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之土地面積為臺南縣新營市○○段○○○○○號土地38.32平方公尺、同段1188地號土地13.23平方公尺、同段1207地號土地6.90平方公尺、同段1436地號土地1.45平方公尺,上開部分之土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896元,而原告3人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各為8分之1,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17,8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8,920元,而原告已繳之裁判費為22,681元,是原告溢繳之費用為13,761元,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溢繳之13,761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蔡雅惠法官黃聖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