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法字第10號聲請人甲○○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佛教淨覺育幼院上聲請人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財團法人高苑科技大學」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佛教淨覺育幼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