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20號原告 王彩雲
周俊男 邱郁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伶 律師被告 蕭芳萬
許慶 壹上1人之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 律師複代理人 李儼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