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98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司法院法定代理人 賴浩敏 被告 鄭玉山 被告 陳朱貴 被告 劉嶽承 被告 沈士亮 被告 鍾志雄 被告 蘇永欽 被告 葉白修 被告 黃雲君 被告 吳陳鐶 被告 陳春生 被告 黃茂榮 被告 陳新民 被告 易德宗 被告 林俊益 被告 陳碧玉 被告 羅昌發 被告 黃虹霞 被告 蔡明誠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3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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