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再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再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再抗字第3號聲請人 陳炯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芯愉 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本院105年度家抗字第73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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