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94號原告 簡彩雲
簡震濃 簡震東 簡震南 簡震科 簡玉玲 簡玉燕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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