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續收字第26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續收字第2638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何榮村 代理人 吳明 相對人TRANMANHHUNG(越南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原處分機關即被告民國■日期轉換■__字第__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求為確認該處分無效。經查本件原告尚未向被告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向被告請求確認其無效,被告不為確答尚未逾30日),其遽行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之訴訟,依前開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4條前段規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行政法庭法官王耀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