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20號原告 王彩雲
邱郁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伶 律師被告 許慶壹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 律師複代理人 李儼峰 律師
胡大中 律師被告 蕭芳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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