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恢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104年度桃簡字第178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4年度偵續一字第28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徐雍甯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