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67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徵靖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徵靖准以新臺幣拾伍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由查被告鄭徵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列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0年11月2日執行羈押。茲以訊問被告後,觀其一再坦承檢察官起訴書上載犯罪事實之全部,參閱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蒐證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悉見其涉前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所犯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兼斟其不否認結識同案被告 景京晏周頎勝 相互聯絡,甚者又與同案被告景京晏、周頎勝各於檢察官偵訊中供述之情節略呈歧異,避重就輕企圖卸責之姿明灼,益徵迴護共犯之情,即具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綜上可昭原羈押原因仍存無疑。現經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忖度本案既已辯論終結在案,況且被告與同案被告景京晏、周頎勝所陳參與犯罪之經過情形俱趨一致,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雖未消減,然若被告願意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當可確保審判、執行之進行,權衡比例原則,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就本件聲請准以前開金額具保後停止羈押,爰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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