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商標圍巾壹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59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扣得仿冒「LV」圍巾1條,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且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59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參。而本件扣案圍巾1條(99年度保管字第07892號),屬仿冒商標商品一節,有鑑定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5951號卷,第24至27頁),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予以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