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岳方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叁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岳方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3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3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32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4月18日草寮鑑字第100040003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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