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9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皓陽
趙淑美張澤聲蔡姈珉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皓陽、趙淑美與被告張澤聲、蔡姈珉及不知情之 張淑貞 均為臺中市○區○○○街○號 德昌 新世紀大樓之住戶。於民國99年12月4日9時30分許,在前開社區管理室前,徐皓陽及趙淑美因房屋修繕之事,與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發生爭執,徐皓陽因不滿張澤聲無故迴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張澤聲(此部分未據告訴),張澤聲亦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徐皓陽;張淑貞則為勸阻張澤聲勿管閒事,徐皓陽益加不滿,復承前開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將在旁之張淑貞推倒,以致張淑貞由管理室附近之階梯跌落至地面,身體因而受有腦震盪、腹部挫傷及右膝挫傷等傷害。張澤聲及蔡姈珉見狀,心生不滿,承前開傷害之犯意聯絡,由張澤聲出拳,蔡姈珉則持裝有物品之塑膠袋,共同毆打徐皓陽,造成徐皓陽受有鼻部流鼻血、左臉挫傷、右上唇部挫破傷及右臉挫傷等傷害。而徐皓陽之母趙淑美在旁,亦生憤恨之意,旋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拉扯張淑貞之頭髮,致使張淑貞之腦震盪傷勢益加嚴重,經旁人強力勸阻下始鬆手。 嗣經渠 等報警究辦,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4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淑貞告訴被告徐皓陽、趙淑美;告訴人徐皓陽告訴被告張澤聲、蔡姈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淑貞、 徐浩陽 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