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令珠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三二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抗衰老片貳拾瓶、香砂六君丸貳拾瓶、裨中益氣丸貳拾瓶、十全大補丸貳拾瓶、雲南白藥壹拾瓶、桂附地黃丸貳拾瓶、天王補心丸貳拾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令珠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五一五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確定,至一百年十月十九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對本案扣押物即抗衰老片二十瓶、香砂六君丸二十瓶、裨中益氣丸二十瓶、十全大補丸二十瓶、雲南白藥十瓶、桂附地黃丸二十瓶、天王補心丸二十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上開未經許可擅自輸入之禁藥,係供被告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訂購而為其所有,業據被告於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偵訊時供述明確,復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期滿報結簽呈各一份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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