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尚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4月30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87,23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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