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告 楊士民
被告 林富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40萬元+1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