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搶奪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搶奪案件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年5月│├────────┼──────────┼──────────┤│犯罪日期│94年2月8日至│94年8月10日至│││94年9月27日│94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4317號│94年度偵字第15558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3433號│95年度上訴字第153號││實│││││審├──────┼──────────┼──────────┤││判決日期│94.11.30│95.03.16│├─┼──────┼──────────┼──────────┤│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3433號│95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2.26│95.05.04│├─┴──────┼──────────┼──────────┤││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334號│5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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