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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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63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附表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亦無法確定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一十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九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八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七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六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並提出聲明之附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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