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5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其坦承施用毒品之事實,但絕無牽涉任何販賣毒品之行為,現其母親病危,情形惡劣,由鄰人照顧,其自羈押以來,心中痛苦不堪,內心焦急,無一時能得安寧,祈呈庭上憐憫上情,給予重新之機會,准予被告交保候傳,返家安頓家母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許惠瑜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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