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0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170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玖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