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665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向第三順位繼承人 王日龍 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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