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90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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