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380號
原   告  刁高宗
       楊淑惠
      楊李金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被   告  蔡綉鳳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
被   告  林素卿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馮淳憶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馮于瑄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馮楚涵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臺灣臺南農田水利會
           設臺南市○○區○○街○○號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建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6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3月
28日宣判,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
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4月18日上午11時許行言詞
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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