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29號
原 告 陳進 和
被 告 蔡文隆
蔡進預
蔡正文
謝方秋花
李湘台
方崑山
方三 福
方三和
方三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