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29號
原   告  陳進
被   告  蔡文隆
       蔡進預
       蔡正文
       謝方秋花
       李湘台
       方崑山
       方三
      方三和
       方三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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