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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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77號
原 告 黃雅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多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