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23號原告 盛竹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佳增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萬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