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翱麟選任辯護人王品懿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6511號、第28435號、第29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翱麟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翱麟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於偵查中經拘提始到案,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5年12月22日起羈押在案。
二、經查,前開案件經審理後,被告涉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猶屬嫌疑重大,復於偵查中經拘提始到案,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茲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其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湯有朋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