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原告 李志宏 (即原告 李全忠 繼承人)
李志仁 (即原告李全忠繼承人) 李志安 (即原告李全忠繼承人) 李季庭 (即原告李全忠繼承人) 李淑芳 (即原告李全忠繼承人) 陳李圓 李義發李來好 李寶玉 李錦隆 李宛貞 謝順興 謝順發 謝順芳 謝采芬 謝素蘭 謝素月 陳張綢 陳冠震 陳章文 陳財火 陳火貴 陳美雪 陳美蓮 陳米治 陳美秀馬志津 陳模欽 陳金土 陳學賢 陳金得 蕭陳女花 黃李欵 李稔子 李健良 李健民 李金英 李素雲 李滿 李明雄 李欣容 李彩玲 李淑琳 陳斐子 陳素貞 陳素月 陳素員 蔡世昌 蔡梨紅 蔡麗卿 蔡麗鳳李秀英 李桂子 李金量 李素蓮 李素卿 李素香 李月娥 李月瑞 陳武智 陳彩燕 陳寬亮 陳雲雀 陳必顯 葉陳月嬌高陳活雅涂 陳敏 陳溫涼 陳顏慈 葉奇展 葉怡成 葉素綾 葉思齊 曾文志 曾文雍 曾文鉦 葉秀紅 林葉米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追加原告 侯秀麗
楊秋玲 楊棋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正屏 追加原告 李彩鳳
陳阿聰 楊寶鈺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黃偉政複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6日下午4時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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