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620號債權人 張玉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第三人 蔡嘉信 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844號事件確認其與債務人公司間之董事長委任關係自民國105年8月31日起不存在,足認蔡嘉信已非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故請表明債務人公司目前現任且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其為該公司現任且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