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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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威佐選任辯護人蘇靜怡律師
吳佩書律師 羅豐胤 律師被告 賴裕暉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威佐、賴裕暉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林威佐、 賴裕輝 二人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8月19日執行羈押,並先後裁定自民國105年11月19日起、106年1月19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被告二人此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本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簡婉倫法官杭起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