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原小字第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張寶眉
被   告  張志傑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原小字第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李維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05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陳柏志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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